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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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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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变化
念日愈强烈
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
是传统分权学说中被认为的只是把立法者所制定的 标性准则
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所发生的案件而毋宁 的论证司法结论的标准
是法官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他们不仅仅适用 质量的维度 正是这些目标性准则体现了现代司法
法律而且还解释法律甚或是创造法律 这种认识 所追求的一些价值取向表明了判决理由展示所要
也已经在人们对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中得到了说 趋向的规范性目标 确立司法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
诚如卡多佐所言#(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 性准则
也有利于法官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
为了使裁判 握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与旨归有利于司法者集中
法官需要对判 体现现代法治对判决理由展示的要求使判决理由
这样论证理 展示活动以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来运作
由展示在法官的司法活动中变得不可避免 另一方 在关于司法判决证立的各种方法论中
人们权利观念的日益强烈促使人们对自己的权 者对司法裁判所要达到的目标有不同的表述
利得失的重视程度提高对法律问题的质疑性增强 有学者认为法官的论证是要证明法律命题的正确
所以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法权实现的 性有学者则使用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作为法律证明
场域 要实现的目的等等 其实这些表述都是比较分散
笔者试图在诸
把有关司法判决证明
以作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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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当代文明社会人们的权利或人权观 法的公民的一种合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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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司法的
就是要确立对话论证背景
法官不再 下的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一些目标性准则 所谓目
即是指法官通过判决理由展示所要实现
也是衡量和品评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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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正是司法判决理由展示观念 这一现代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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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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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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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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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法律
的最终结果能够被人们所普遍接受
决理由予以阐明以证成其裁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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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创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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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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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学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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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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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表现为一种争取承认之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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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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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人们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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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括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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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期待着可靠而详加论辩的答案)&由此 多方法论学者表述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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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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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官对司法判决给以理由展示的观念正 的若干目标进行概括并提出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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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符合权利时代人们的生活理念
另外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对判决理由予以展示
亦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活动自身的要求 我们知
非经正当程序和充足理由不得对公民的权利自 的主要动因就是人们对法官作用的看法发生了转
由和利益等随意改变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标志 变 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不总是从立法者制定的一
之一 而司法判决是对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争点 般规则中机械地演绎出判决而是具有更广泛的自
和论点的支持或否定并具有最终的实际执行力法 由裁量他们经常解释法律还为特定案件创造法
官的判决最终会造成对当事人利益的实际影响 所 律因此法官必须充分论证其裁决以使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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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应该建立在充足理由的基础 其他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能够接受 在这种证明
对判决理由给予充分展示也是司法符合法治标 中法官要实现的就是证成其对案件所作判决具有
准的体现 正当性以至于用这种证明正当性的论述使其判决
法律使一些人富裕一些人贫穷一些人自由一些人 在人们之间具有可接受性 菲特丽丝说证立的目
被束缚一些人生一些人死 一场游戏这样做而没 的在于告知争议双方作出裁决的理由并使其他法
有理由或出于错误的理由就不是一种我们应该在 官能检验该裁决的好坏证立还应该能被公开评判
一个信奉自由平等的民主社会中进行的游戏 还是在公众讨论中证立都成
因此法官对司法判决理由给予展示本身即是现代 为人们评价法院裁决的基础 笔者认为在现
法治框架下法律活动之应然品性 代社会语境下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作为这种证立的
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性准则 具体表现其主要目标是说明判决的正当性实现判
以上论述向我们表明现代法治关于法官判决 决在社会中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
理由展示的要求反映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所应 可以作为法官判决理由展示首要的目标性准则
该具有的一种面相即司法判决要向案件的当事人 现代法治的国度法官受命维护法律的正义为自己
表明司法者作出的结论是合法的是法院对诉诸司 所作的判决公开展示理由使自己符合人们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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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法治实践中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性准则
正当性 可接受性
前已指出对法官判决理由展示要求日益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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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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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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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如伯顿所说明的#(在现实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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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法学刊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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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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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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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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